记者日前从福建省泉州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全省统一要求,本市今年起调整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具体来说,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另外,排污费征收实施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根据要求,相关部门将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要执行“阳光收费”公示制度,标明12358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