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中电投、国电、华电、华能、华润、三吉利河南分(子)公司,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贮灰场安全事故,原国家电监会2013年印发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贮灰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今年,国家能源局在《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4〕6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将“整治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未进行备案和安全评估等问题”作为发电安全专项行动重点内容,再次强调要加强燃煤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管。为了落实《规定》和《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 明确责任,完善工作制度
燃煤发电企业是贮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明确贮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贮灰场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发电企业要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贮灰场管理制度,并定期审核、修订,保证其有效性。
二、 加强评估,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有关发电企业要认真组织人员学习,熟悉掌握《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定期对运行及闭库后的贮灰场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河南能源监管办。安全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发电企业可以进行自主评估,评估报告的内容必须符合《规定》有关要求,也可以自主选择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考虑贮灰场的特殊性与专业性,建议请原设计单位、资质相当的设计单位或具有火力发电业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各统调电厂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河南能源监管办备案,新建电厂请按《规定》在投运后一个月内进行安全备案,备案时请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和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各发电集团河南分(子)公司、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所属(管)燃煤发电厂的指导监督,督促尽快完成相关工作。
三、 加强应急管理,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贮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异常情况,发电企业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河南能源监管办报送安全信息。
河南能源监管办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关发电企业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加强贮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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