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区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近日对该区一未取得危险经营许可证的某废油回收企业发出环境保护禁止令——禁止该企业从事危险废物生产经营活动。此案办理法官王翔表示,这是我市首次依行政申请发出的环境保护禁止令。
该废油回收企业位于天城镇工农村3组的一处隐蔽山坳里。2014年5月,业主桑某占地1200平米、有13套设备的废油回收厂开始运作。当年6月19日,万州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取得危险经营许可证即从事机油收购、加工等危害环境的生产经营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57条、77条之规定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
但该企业却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由此,万州区环保局申请法院对其发出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
在认定该企业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事实之后,为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制止污染行为、排除安全隐患,万州区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的3名法官和4名法警,近日来到现场向桑某送达环境保护禁止令。
“禁止令明确要求你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从现在起立即停止生产。”法官对桑某及企业员工进行了法律知识宣传,表示这张禁止令具有法律效力,如违反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法官和法警将禁止令贴在了该企业大门、设备等处。
经过宣传教育,桑某当场认错,表示将遵守法院的禁止令,立刻停止生产。
据悉,2014年10月万州区法院出台了《关于三峡库区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意见》,为更好保护三峡库区生态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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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环境保护禁止令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污染方)立即停止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的申请,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司法措施。
立案时间
坚持“立即立案、立即移送”原则。
如何执行
相对人(污染方)在裁定书送达后自觉履行的,暂缓采取强制措施;相对人(污染方)继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