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首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实施
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对符合“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等条件的项目,按300元/吨标准煤标准奖励
预防腐败,采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
本报讯(记者 钟振宇)面对全省6.5万余家公共机构,我省决定引进社会资金参与节能改造。1月1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这是我省首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前期投入为客户提供包括项目设计、材料采购、系统改造等全套节能服务,随后逐年从客户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办法》指出,节能服务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日常运行进行管理,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按分成比例从能源费用节约额中提取分成。节能改造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节能效益分成资金拨付节能服务公司。所签合同应明确节能目标及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相应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我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采取节能量承包型、节能效益保障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长期托管型等形式。其中,通过效益分享型改造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年节能量,享受财政奖励资金;对于符合“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等条件的项目,我省将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奖励。
为预防腐败,《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应委托第三方节能评审机构对项目改造前用能情况进行能源核定,对节能措施进行评估,对节能量进行审核。对虚报、冒领、骗取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