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在大大强化法律治污手段的同时,也大大强化了地方主管部门的环保责任,以法律的“紧箍”,促使“一把手”抓好环保。
草案规定了国家实行大气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对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等部门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于政府责任,在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有规定,但是条款十分笼统,对于地方“一把手”对环境损害如何负责没有具体规定。本次修法,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约谈等制度都写入了草案,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是要严格约束“一把手”。政府没完成环保减排目标,就是没完成整个任务,就是不合格。
现实中,在不少地方“一把手”心里,经济第一位,环保“靠边站”。为追求经济发展,有些“一把手”干预环评,甚至制定一些“土政策”,让环保部门难以独立执法,暗保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产能“摸黑上马”;有些地方“一把手”在环保工作中要么“只挂帅不出征”地做做样子,要么“新官不理旧事”,前任搞的污染与己无关。
修法,就是要进一步明确环保“硬杠杠”,强化地方“一把手”在环保上的法律责任,让政府真正担负起环境保护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