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将要多交费。记者昨日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福建省决定调整全省排污费征收标准,明年起实施。
具体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元/污染当量;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元/污染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它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福建省同时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则减半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