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油价大幅跳水,不仅使企业降低成本成为可能,还为国家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消费者清楚认识税费构成提供了机会。
12月1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在此前的11月28日,财政部已经对汽柴油等消费税上调一次。半月之内,两次提高消费税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上涨0.4元/升,涨幅高达40%;柴油单位税额上涨0.3元/升,涨幅为37.5%。
在中国的资源环境状况下,笔者并不赞同能源产品低价,合理的税负能够引导理性消费。至于为什么连续两次上调消费税?财政部的解释是,我国的消费税不是普遍征收的,仅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费等特点的消费品征收。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抑制对能源的过度消费,是国际上比较普遍采用的做法。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在治理大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调控力度,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是必要的。这次政策调整,仍选择油价下行时实施,不仅没有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还实现了提税与降价同步,兼顾宏观调控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
本轮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后,能够为大气污染防治带来多少真金白银?按照《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3》数据,2013年国内汽油消费量9340万吨,柴油消费量为17100万吨,按照汽油新增消费税0.4元 /L(1379升为一吨),柴油新增消费税0.3元/L(1162升为一吨),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税额,仅汽、柴油两项将增加财政收入1163亿元。
财政部介绍,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继续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节约利用、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等方面。
按照财政部门的安排,我国环境治理资金腾挪的空间将更大,则更需要将资金流向的预决算目录公之于众。
再来看一下成品油的税费构成。目前,我国成品油价格中除消费税外,还包含17%的增值税,这一税种在成品油从生产到消费所有增值环节征收。由于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是价内税,是增值税的税基,因此对消费税要计缴增值税,重复征收。
此外,成品油价格中还包含以消费税和增值税为税基的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以及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以北京地区92号汽油价格为6.63元/升测算,每升汽油中所含增值税 0.963元,消费税 1.4元,城建税 0.165元,教育费附加 0.071元,地方教育附加 0.047元,合计2.646元,税费总额占油价比重为39.9%。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人士在回答是否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时,称“今后我们将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和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统筹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实际上,本轮消费税调整依据的是《消费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目前,在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属于全国人大审议立法外,其他税收则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依行政法规来征收,常见于“条例”和“暂行条例”。
但这一状况可能将发生变化。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