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昨天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办法》指出,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主要负责人,问题严重的,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组织调整。
《办法》指出,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十条》、《行动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其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而《大气十条》、《行动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领域的相关任务指标。各项细化指标、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市政府将统筹组织对有关部门的考核工作,在日常督查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对本市落实《大气十条》情况的考核一并进行。市政府统筹组织对各区县政府的考核工作,具体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考核实施单位,采取查阅资料、督查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办法》提出,各区县政府每年1月10日前要将上年度的关于《大气十条》的自查报告报送市大气办,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任务进展、资金投入情况和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市大气办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适时向社会公开。
对国家考核本市落实《大气十条》情况采取部门负责制。对因任务未完成或落实不力,造成考核扣分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通报,问题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视情实施环保区域限批,禁止建设除民生工程和节能减排项目以外的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主要负责人;问题严重的,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组织调整。(记者 李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