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11月28日电 见习记者周宵鹏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今天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条例共五章50条,对地下水的利用与保护、节约与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条例规定,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和引导行业之间、区域之间、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开展水权交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