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到2015年底前,江西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等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从2016年起,试点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到2017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通知》确定了江西试点污染物和试点范围,初步确定为“十二五”期间国家要求进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将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适时增补其他污染物。将在全省造纸、印染行业的排污单位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全省火电、钢铁、水泥行业的排污单位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并逐步向全省其他行业或领域拓展。
《通知》指出,江西现有排污单位要征收有偿使用费,新(改、扩)建试点行业项目要到市场上购买取得相应排污权。此外,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对限批区域的排污单位,不得从其他区域购入排污权;对超排污权排放、环保信用不良、环保挂牌督办、污染源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完成整改前,不得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