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新材11月26日晚间公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拟将持有的辽宁新大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新大新”)51%股权转让给自然人鹿行峰。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辽宁新大新的股权。
新大新材于2012年9月和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拟联合中能国电(北京)国际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辽宁省朝阳县建设装机容量约400MW的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并合资注册成立了“辽宁新大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来运作光伏电站项目。
财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0月31日,辽宁新大新资产总额3.09亿元,净资产4619.92万元,2014年1月—10月,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2212.21万元(未经审计)。
公司表示,综合评估辽宁新大新的现状,因其受到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大,辽宁朝阳当地的土地情况及建设条件与公司预期存在一定差距,不利于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经过慎重考虑,拟将持有的辽宁新大新股权进行转让。但公司拟通过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方式布局光伏产业链终端的总体战略并未发生变化,在公司总体战略不变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区域性战略转移,适时选择光照条件及土地资源更为适合公司自身情况和建设计划的地区开展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