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到2017年,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对于已经进行了七年的试点工作,有环保领域学者坦言,部分地方的交易中心长期“有场无市”。排污权交易“流动性不足”、企业惜售富余指标,以及各地标准不一,难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等问题仍待破解。对于这种现状,我们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努力,今天,北极星节能环保网带您走进国际上排污权交易先行国家,从中获取经验,为我所用。
美国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家环保局就开始将排污权交易政策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逐步建立起以气泡、补偿、银行和容量节余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在实践中取得了经济和环境效益。1990年,美国政府颁布《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了可交易排放量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推出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政策。这是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尝试过的、最广泛的排污权交易实践,是一项真正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经济政策,实施范围涵盖了全美国。
该计划明确规定了通过在燃烧矿物烧煤的发电厂之间实施二氧化硫排污的总量控制和交易政策。政策实施的第一阶段,从1995年到1999年12月,要求国家高污染电厂中的263个重点二氧化硫排放量比1980年减少35万吨;第二阶段,从2000年1月到2010年,限制对象扩大到2000多家,包括规模2.5×104千瓦的所有电厂,目标是使它们的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比1980年减少100万吨。
德国
德国为有效进行环保,2002年初德国法律规定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当时德国环保局组建专门管理机构,对企业机器设备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建立与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法律事宜。目前已形成了较全面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这些法规包括排污权取得、交易许可、收费标准等。同时还建立了管理排放权交易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发放排放许可证、核实企业报送的排放申请报告、以账户形式对每个企业进行登记、与欧盟和联合国进行合作等事宜。这些奠定了排放权交易在德国的法律地位。
根据《京都议定书》和相关法规要求,在参与企业的选择上,德国对国内所有二氧化碳排放的机器设备进行调查,对于排放量达到一定数量以上的设备,企业要在与联邦环保局达成自愿协议的基础上,经审核方可取得一定的污染排放权并可进行交易。在2002—2003年期间,德国共调查了3909家企业,其中1849家企业经审查参与了2005—2007年排放权交易。同时严格规范排放权交易的申报程序,在申报过程中。生产企业要按其归属逐级申报。联邦政府环保部门是唯一受理并分配排放权的部门。权利的高度集中有利于排污权的管理。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维克多及南澳州加入了由墨累达令流域委员会执行的该流域盐化和排水战略。对进入河流系统的盐水进行管理或改善整个流域的管理工程进行投资时,可产生“盐信用”。这些信用可以在各州间进行转让,但是基本上用在那些需要排出进入河流系统的水,因而需要抵消其“借贷”的州。在工业和个人之间,信用不可以转让,但该制度有可能会朝这个方向修订。
加拿大
加拿大没有正式的可交易许可证制度,但是酸雨和氯氟烃 (CFC)控制计划中有这种成分。安大略省的水利局,作为安大略的电力公用事业公司可以在其发电站之间任意转移或 “转让”排污量。安大略省暗地里还允许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的转让。CFC生产商可以在其各部门间进行替代生产。
英国
英国应用市场机制与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实现节能减排。2002年正式实施排放交易机制,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内实行排放市场交易的国家。实行排污权交易目的是使排放量的绝对量能明显减少,积累排放交易经验,并力图未来在伦敦建立全球排放交易中心。
美国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家环保局就开始将排污权交易政策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逐步建立起以气泡、补偿、银行和容量节余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在实践中取得了经济和环境效益。1990年,美国政府颁布《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了可交易排放量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推出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政策。这是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尝试过的、最广泛的排污权交易实践,是一项真正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经济政策,实施范围涵盖了全美国。
该计划明确规定了通过在燃烧矿物烧煤的发电厂之间实施二氧化硫排污的总量控制和交易政策。政策实施的第一阶段,从1995年到1999年12月,要求国家高污染电厂中的263个重点二氧化硫排放量比1980年减少35万吨;第二阶段,从2000年1月到2010年,限制对象扩大到2000多家,包括规模2.5×104千瓦的所有电厂,目标是使它们的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比1980年减少100万吨。
德国
德国为有效进行环保,2002年初德国法律规定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当时德国环保局组建专门管理机构,对企业机器设备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建立与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法律事宜。目前已形成了较全面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这些法规包括排污权取得、交易许可、收费标准等。同时还建立了管理排放权交易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发放排放许可证、核实企业报送的排放申请报告、以账户形式对每个企业进行登记、与欧盟和联合国进行合作等事宜。这些奠定了排放权交易在德国的法律地位。
根据《京都议定书》和相关法规要求,在参与企业的选择上,德国对国内所有二氧化碳排放的机器设备进行调查,对于排放量达到一定数量以上的设备,企业要在与联邦环保局达成自愿协议的基础上,经审核方可取得一定的污染排放权并可进行交易。在2002—2003年期间,德国共调查了3909家企业,其中1849家企业经审查参与了2005—2007年排放权交易。同时严格规范排放权交易的申报程序,在申报过程中。生产企业要按其归属逐级申报。联邦政府环保部门是唯一受理并分配排放权的部门。权利的高度集中有利于排污权的管理。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维克多及南澳州加入了由墨累达令流域委员会执行的该流域盐化和排水战略。对进入河流系统的盐水进行管理或改善整个流域的管理工程进行投资时,可产生“盐信用”。这些信用可以在各州间进行转让,但是基本上用在那些需要排出进入河流系统的水,因而需要抵消其“借贷”的州。在工业和个人之间,信用不可以转让,但该制度有可能会朝这个方向修订。
加拿大
加拿大没有正式的可交易许可证制度,但是酸雨和氯氟烃 (CFC)控制计划中有这种成分。安大略省的水利局,作为安大略的电力公用事业公司可以在其发电站之间任意转移或 “转让”排污量。安大略省暗地里还允许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的转让。CFC生产商可以在其各部门间进行替代生产。
英国
英国应用市场机制与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实现节能减排。2002年正式实施排放交易机制,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内实行排放市场交易的国家。实行排污权交易目的是使排放量的绝对量能明显减少,积累排放交易经验,并力图未来在伦敦建立全球排放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