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近日,河南省环保厅和河南保监局联合下文,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工作。
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是为了提高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
同时,鼓励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
在试点阶段,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环保部门要牵头成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合理引导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介入,统一承保、理赔服务标准,避免恶性竞争,维护企业、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对投保企业,环保部门可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污染。同时,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要及时提供信息给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