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与山西省环保厅近日下发了《关于恢复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以发挥排污费经济杠杆作用,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通知》要求,继续执行2012年11月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保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焦化行业排污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按照规定,通过国家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按吨焦3元征收排污费;通过国家焦化行业准入公示的企业,以及经省级以上焦化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的大型机焦企业,按吨焦5元征收排污费。即恢复后的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为一类企业按3元/吨征收,二类企业按5元/吨征收。
《通知》指出,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违法违规的焦化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恢复正常征收标准,最低18元/吨。对于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多征部分,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抵缴。
据悉,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山西省为减轻焦化企业负担,曾多次实施收费减免、缓缴等措施,帮助焦化企业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