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将从11月1日期施行。《办法》列举出七项稽查内容,涵盖重大建设项目从批准到竣工的全过程,其中包括把重大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列入稽查范围,这在倡导节能减排、节能环保的今天显得尤为抢眼。
据了解,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全过程稽察,也可以实施专项稽察,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也有权向发展改革部门举报。那么对于发展改革部门所任命的稽察特派员,如何保证他们不会与被稽查单位相互勾结,公平、公正的行使职权?《办法》提出了“回避制度”,即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稽察人员未主动回避的,被稽察单位有权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就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并且,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不得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
之前,重大建设项目往往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了期间排放的污染物等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办法》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项目实施主体,督促其关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问题。因为一旦被判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未能通过环境效益等内容的稽查,将会面临罚款、责令整顿,甚至暂停施工的处罚。
环境效益列入重大项目建设稽查范围,表明人们的节能环保意识已经逐步觉醒,正在摆脱“唯经济利益至上”的传统思维方式,将绿色低碳、节能环保融入中国城市建设,同时也与中国推进智慧城市的发展相吻合。相信随着稽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拓展,越来越多的人会更加重视建设项目过程中的环境效益问题,从而推动中国的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