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认为,在排污费征收的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政府,对国企排污很严格,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招商引资来的企业排污要求就会低一些。
今年9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以二氧化硫为例,相关业内人士的测算,目前按市场价,1公斤二氧化硫的治理成本是1.95元,原来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才6毛钱。作为追逐私利的企业来说,肯定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宁愿交排污费。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排污费的标准上调是合理的,征收排污费的初衷就在于以成本手段来抑制企业排污。
随着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人们更为关心的是如何治污,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征收排污费不是终极目标,而更好地治污才是目的。排污费征收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很多国家依靠这种方式来抑制企业排污,但在我国,还有着一些特殊情况影响着环保工作的效果,比如地方政府与中央环保部门的关系,再比如目前的环保部门的工作机制(环保部门负责核定排污费该收多少,但这笔钱进入国库,因此在一些地方产生了环保寻租空间),等等。
以现行的行政体制框架来说,地方环保部门的人事权与财权归地方,他们的工作也主要是服从于地方政府,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时会以环保破坏作为一些代价,此时地方环保部门是无能为力的,比如有些国企抱怨的一些地方对民企实行较低的排污要求。所以,我们认为,对于治污等环保工作来说,应该给与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环保职能部门内部的垂直权力应该加大,要明白,环境污染带有非常明显的不可逆性,即使一些污染可以得到治理,那么通常也要花费数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比如土壤污染和水污染的治理,在国际上是公认的需要耗时数年。在我国的改革正系统性、整体性地推进时,应该对环保工作有着非同寻常的认识,后发国家的优势之一就是可以吸取发达国家发展中的经验与教训,更好地避免一些领域内“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径。
环保部门也应该会同其他部门,尽快调查清楚水、大气、土壤污染等较为全面、确切的数据,并公布于众,这不仅有利于下一步的环保工作统一布局,也尊重了社会上对于各种环保信息的充分知情权。环保工作,不仅应该依靠自上而下的决策,也应该包括社会上每个人、每个群体自下而上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