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近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三部委联合下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下称《行动计划》)。
国家部门将综合利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加快燃煤发电升级与改造,以实现供电煤耗、污染排放、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三降低”和安全运行质量、技术装备水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三提高”。
行动计划提出,全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下称“克/千瓦时”);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在执行更严格能效环保标准的前提下,到2020年力争使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62%以内,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
东中部火电厂排放与燃气相当
我国东中部地区新建燃煤电厂将面临严格的能效准入门槛。今年6月13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提出,提高煤电机组准入标准,对达不到节能减排标准的现役机组限期实施改造升级。
《行动计划》提出,全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时;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中部地区新建机组原则上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鼓励西部地区新建机组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含已纳入国家火电建设规划且具备变更机组选型条件的项目)原则上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100万千瓦级湿冷、空冷机组设计供电煤耗分别不高于282、299克/千瓦时,60万千瓦级湿冷、空冷机组分别不高于285、302克/千瓦时。
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其中现役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除空冷机组外)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时。东部地区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以及其他有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中电联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火电机组供电标煤耗321克/千瓦时,已达世界先进水平,并在2005年超过美国。“十一五”期间火电供电煤耗从370克/千瓦时降到333克/千瓦时。从321克/千瓦时到310克/千瓦时有11克的距离需要攻克。
7月1日起,火电企业开始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技术改造压力大。加上再降低11克煤耗的任务,国家在政策上对火电的管制力度越来越大。
五大电力地方电厂人士称,国家设定的目标与企业实际执行情况差距较大,需要下大气力才能实现,尤其是30万千瓦的火电机组降低煤耗的难度很大。影响电厂排放的因素很多,诸如机组类型、投产年限、负荷率等情况,具体到单台机组还有设备自身的问题和运行调整等问题。
煤电节能减排与新建项目、发电小时数挂钩
从国家战略上,国家严格控制新建煤电项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在统筹资源环境等因素,严格落实节能、节水和环保措施下,国家扔家支持推进西部地区锡盟、鄂尔多斯、晋北、晋中、晋东、陕北、宁东、哈密、准东等大型煤电基地开发,继续扩大西部煤电东送规模。中部及其他地区适度建设路口电站及负荷中心支撑电源。
《行动计划》提出,实行煤电节能减排与新建项目挂钩。能效和环保指标先进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优先纳入各省(区、市)年度火电建设方案。对燃煤发电能效和环保指标先进、积极实施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优先支持其新建项目建设;对燃煤发电能效和环保指标落后、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任务完成较差的企业,可限批其新建项目。
在电力调运上,为鼓励高能效和环保机组,在分配上网电量上将适当提高能效和环保指标领先机组的利用小时数。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可在一定期限内增加其发电利用小时数。对按要求应实施节能环保改造但未按期完成的,可适当降低其发电利用小时数。
此外,行动方案提出完善价格税费政策。研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电价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背压式热电机组税费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