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政府14届12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公共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而同时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周青峰表示,节能是个系统工程,全市公共机构所占的能耗量并不大,主要是工业和交通,“此举主要是示范和导向作用,推动整个社会节能”。
从20世纪90年代初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正式引入我国至今,据中国节能协会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已经超过了100家。然而,面对国内庞大的节能市场需求和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的成功实施,节能服务公司却远没有像预期那样的快速发展。
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运作模式及发展
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分为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种运作模式。不论哪种运作模式,其实质都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投资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市场化机制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国家标准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服务,享受财政奖励、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优惠政策。
政策扶植
2007年10月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首次将公共机构节能以立法形式明确。
2008年8月
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首次提出公共机构可以采a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2010年4月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会计处理方式。
2010年6月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支付范围包括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2010年8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2011年8月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提出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广泛引入市场化手段,为公共机构节能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2012年12月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首次在《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亮相,这意味着中央预算单位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均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节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被引进国内以后大大促进了国内节能企业的发展,很多节能企业有单纯的制造节能设备,转变为节能投资,这在促进节能减排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节能企业本身的快速成长,更有很多企业将企业的重点发展放在了合同能源管理上,使得合同能源管理在引入中国后着渐的适应了中国的能源环境,在运营上一步步的走向完善和合理。如国家主导下的中节能,市场模式下发展起来的一批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运用合同能源管理上都已趋于成熟。
总结: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既不缺少技术手段的支持,也不缺少国家政策的扶持推动。但是,为何目前发展依然缓慢?原因一是当前节能降耗还没有成为某些高耗能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自觉意识,仍然有不少的企业为了一己私利,以经济利益为中心,节能降耗意识较弱。而最关键在于节能利益分配方面。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对于实际产生的节能量会存在争议,通常节能量的测算是合同执行的难点。一般情况下,都是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实际节能效益发生争执,一方面是对能耗自然增减量认识不统一,另一方面是因为用能单位人事变动后“不认账”。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的节能量测算和验证机构,从第三方专业、公正的角度在项目实施前、实施过程中及最终产生收益的阶段,全程实行测算和验证,从第三方的客观角度合理分配节能收益。建立成熟的监督体系,才会让用能企业与节能公司无后顾之忧。政府应以强制性政策规定及经济激励手段促使企业自觉实施节能改造,对能源利用率低的企业或行为有明显的惩罚措施。另外应为节能服务产业制定正规行业规范及评价标准。相信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今后定将在全国生根发芽、遍地开花,真正地为企业节约成本,为节能锦上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