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业内认为目前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时机不佳,但是煤炭资源税改革似乎箭在弦上。近日,记者获得消息,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研究煤炭脱困工作的同时,煤炭资源税改革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在前不久召开的财税改革论坛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透露,今年会开展煤炭资源税改革,改为从价计征。
税改或增加煤炭主体税种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对20家大型煤炭企业的调研结果显示,煤炭资源税占煤炭收入的0.75%,矿产资源补偿费占煤炭收入的0.83%,两项合计只占煤炭收入的1.58%。单从煤炭资源税费的角度来看,这个税费占煤炭收入的比率并不高。但是,若从煤炭整体税费负担的角度来看,煤炭企业的负担实在太重了。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收体制。我国的税收,一开始是征收产品税,1994年由产品税改为增值税的时候,国家出台了两项政策:一是煤炭生产增值税税率由17%改为13%;二是增值税改革增加的煤炭企业负担部分返还给企业,每年为17.1亿元。2009年,国家推行增值税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煤炭生产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至17%,由于煤炭行业是资源型行业,可抵扣的比较少,税负水平高。
在国际上,美国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为8%,但不征收增值税,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特别强调的是,国外是没有费的,而我国实行的是税费并行的体制,且费是由政府强制征收的。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煤炭生产税负约占煤炭销售收入的21.23%,其中煤炭生产增值税占煤炭销售收入的12.73%,增值税税额占总税额的60%左右。另外,煤炭生产行政性收费占煤炭销售收入的14%。也就是说,煤炭生产税费负担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达35.23%。
若产煤省(自治区)将煤炭资源税税率定在3%至8%之间,未来煤炭生产增值税和煤炭资源税合计将占煤炭销售收入的15.73%至20.73%。业内人士表示,部分产煤省(自治区)若取上限值的话,煤炭资源税将成为增值税之外的又一主体税种。届时,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之重可想而知。
应考虑煤炭税费总体改革
从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的调研情况来看,不少煤炭企业担心,地方政府很可能考虑到财政负担,借清费正税时机,把地方性收费项目纳入煤炭资源税税率测算中,将其合法化。而地方性收费具有一定的弹性,地方政府可视情况作出征免决定,目前各地清理规范涉煤收费就属于此种情况。相对于收费项目而言,税收具有法定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税务执法具有刚性。
据调研的企业反映,实际上,同一项目税费重复征收现象严重。对此,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建议清理、合并名目繁多的税费,将煤炭资源税改革与其他公共政策改革统筹协调推进。一是资源税政策的制定应注意与有关税种之间的协调搭配,建立分工明确、调节有度、配套显著的资源税制体系。二是煤炭资源税改革应与国有煤炭企业转型改革等配套进行,明确老国有煤炭企业和劣质资源煤炭资源税的减免政策。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认为,推动煤炭资源税改革,并且提高煤炭资源税税率,必然增加煤炭企业负担,应该考虑煤炭税费总体改革,建议考虑降低煤炭生产增值税税率来调节煤炭企业的税收结构。如今,煤炭企业遇到困难,建议将煤炭生产增值税税率由17%恢复至13%,这样在提高煤炭资源税税率的同时,可以不增加煤炭企业的总体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