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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不得向节能不达标建筑供气供水供热

   2014-08-13 中国节能网3290
核心提示: 8月12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为确保市民用暖权益,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即2007年10月以后竣工建筑供热计量强制性规定,兰州市日前启动供热计量整改工程,全力推进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工作,今年10月底前竣工、居住的在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未经节能专项验收
8月12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为确保市民用暖权益,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即2007年10月以后竣工建筑供热计量强制性规定,兰州市日前启动供热计量整改工程,全力推进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工作,今年10月底前竣工、居住的在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未经节能专项验收,不得供气、供水、供热。同时,为推动改造,市县财政将对改造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

今年符合计量收费条件的居住建筑面积达1430万平方米以上

根据规划,兰州市将加大既有居住建筑改造力度,全力推进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确保2014年10月近郊四区符合计量收费条件的居住建筑面积达到1430万平方米以上,2014年至2015年采暖期全部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其中,城关区完成680万平方米、七里河区完成270万平方米、西固区完成250万平方米、安宁区完成230万平方米。

未安装计量装置 原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人将被约谈整改

按照规划,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由市、区物价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责成供热单位实行计量收费,供热管理机构负责督促供热单位联系热表厂家对计量装置及时进行检查维修。热量表没有首检的,由质监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督促完成补检工作。计量工程有问题或安装不合格的,原审批和验收部门责令原建设开发单位整改、更换、补装,确保2014年至2015年采暖期能够实现收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建筑,相关部门将约谈原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人,签订整改承诺书,责令限期整改,落实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的采购、安装权。2014年10月底前竣工、居住的在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监督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 供热计量工程未经节能专项验收,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供气、供水、供热。

市区财政将予以一定比例补贴

根据规定,热源改造资金由供热单位自筹解决。2007年10月以后竣工投入使用、在建在售新建建筑和经节能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的热力入口和分户计量整改,由原建设开发单位出资(根据榆中县和市热力总公司的试点经验,每套住宅的计量温控装置费用为2200-2500元)。列入国家和省上既有建筑节能计量改造项目,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市级财政奖励补贴10元/平方米,区级财政奖励补贴10元/平方米,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承担或引入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方式投资。供热系统改造市级财政奖励补贴7.5元/平方米,区级财政奖励补贴4元/平方米。弥补缺口面积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参照国家项目标准,供热系统改造市级财政奖励补贴18.5元/平方米,区级财政奖励补贴18.5元/平方米,供热单位自筹6元/平方米,产权单位或住户自筹5元/平方米;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市级财政奖励补贴23.5元/平方米,区级财政奖励补贴23.5元/平方米,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承担或引入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方式投资。既有建筑节能计量改造,产权人可申请已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用于公共部分围护结构的改造。居民可提取一定数额住房公积金用于门窗、阳台的改造。引入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投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回报,从改造后居民节省的用热费中协议约定按比例返还,回报期一般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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