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记者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有15家燃煤发电企业未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目前已对其实施处罚,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以罚款,共计4119.51万元。
据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局长刘璐介绍,近期,该局会同江苏省环保厅,对江苏全省燃煤发电企业2013年脱硫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部分企业擅自停运发电机组脱硫设备,导致脱硫设施未能与发电机组同步投入运行。
刘璐表示,部分企业享受脱硫电价补贴,但脱硫设施却不正常运行。目前,物价部门已对其进行扣减和罚款。对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投运率低于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对国家发改委督办的案件,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共计4119.51万元,其中扣减3270.42万元,罚款849.09万元。
此次被处罚的燃煤发电企业为无锡热电厂、江苏灵谷化工有限公司、徐州东方热电有限公司、江苏晋煤恒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加怡热电有限公司、苏州惠龙热电有限公司、南通新兴热电有限公司、统一能源(射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宿迁热电有限公司等。
上述企业仅徐州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的1号锅炉脱硫设施年投运率高于90%,其他均低于90%。其中,南通新兴热电有限公司的脱硫设施年投运率甚至低于50%。
江苏物价部门表示,下一步将会同环保部门督促发电企业提高脱硫设施运行效果,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