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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驻点北京监管报告》

   2014-07-21 中国节能网2500
核心提示:为维护能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根据能源监管职责,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3月上旬,对北京地区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进行了驻点监管,依据监管检查情况,形成监管报告。
  为维护能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根据能源监管职责,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3月上旬,对北京地区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进行了驻点监管,依据监管检查情况,形成监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此次驻点监管,以用户受电工程市场涉及的电力供应服务、工程招投标、服务收费等方面的监管法规制度为主要依据,重点对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其昌平供电公司、顺义供电公司、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公司、北京京供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用户受电工程管理制度、业扩报装业务、工程招投标、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资质管理和工程分包等情况进行监管检查。总体来看,通过近年来“三指定”专项治理和监管调研等工作有力推进,北京地区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市场开放程度逐步加大,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也存在供电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非关联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三指定”等行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指定施工单位行为

   北京市昌平供电公司将确定具体供电方案的文件,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发送至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授意其提前介入某用户受电工程用电报装环节,为其承揽该工程提供便利条件,并强制用户投资应由供电企业投资的部分电气设施且限定购买型号。

   (二)存在无证承试和违法分包行为

   1.存在无证承试行为。北京盛阳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资质,违规承试某用户受电工程交接试验工程并出具试验报告。

   2.存在未严格审查资质行为。北京市昌平供电公司未严格执行资质查验规定,致使北京盛阳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证违规从事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3.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北京市京电博源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某用户受电工程后,拆分成土建、电气施工和卡表安装等多个分工程并违法分包。

   (三)存在工程招投标及管理违规行为

   1.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对象错误。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全资子公司)要求所有用户受电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违反招标代理服务费“谁委托谁付费”等规定。

   2.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北京京供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招标代理机构)718名评标专家中,286名职称、工作年限等资格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违反评标专家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3.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北京京供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评标专家、部分参与投标企业均来自北京市电力公司系统,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三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违反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存在收费违规行为

   1.增加用户建设费用。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其区县供电公司除要求用户投资建设用户受电工程所需电气设施外,还要求部分用户出资建设为电网扩建预留的、应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的部分电气设施,增加用户建设费用。

   2.收费主体不合格。北京市电力公司将供电企业承担的电力电缆隧道租用费收费权移交北京华商电力管道有限公司(关联企业)实施,违反服务收费方面的有关规定。

   3.改变收费标准。北京市电力公司制定电力电缆隧道租用费管理办法,改变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用户负担。

   (五)用户受电工程管理不规范

   1.施工监理与施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北京吉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北京华商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京电电气工程总公司用户受电工程施工,三者同为北京市电力公司关联企业,存在利害关系,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2.用户受电工程档案资料造假。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其区县供电公司部分用户受电工程档案记载的中间检查报验、中间检查、竣工报验、竣工验收在一天内完成;部分用户受电工程档案记载的承试报告在承试企业注册前已经出具,时间记载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存在造假行为。

   3.业扩报装环节设置前置条件。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其区县供电公司将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华商电力管道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电力管道占用证明作为业扩报装前置条件,违反电力服务方面的有关规定。

   (六)存在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行为

   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公司在受用户委托建设管理用户受电工程的外部工程时,违约将部分工程结余款长期挂账,并将账龄较长的部分挂账工程结余款结转为营业外收入。

   (七)主、辅业存在关联关系

   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其区县供电公司向关联企业出借正式人员,部分供电公司与关联企业共用一套内部办公系统,甚至与关联企业合署办公,在人员、业务、资产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违反“三指定”专项治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八)信息公开不规范

   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其区县供电公司未及时更新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名单;未及时公开涉及用户受电工程的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业务流程、工作规范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违反信息公开方面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问题外,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其区县供电公司还存在临时用电、业扩报装管理不规范等其他问题。

   三、监管意见

   (一)限期整改问题,切实维护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

   北京市电力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照问题清单,逐项整改落实,消除阻碍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的一切壁垒,保障用户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公平对待市场主体,维护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

   (二)规范招投标管理,依法开展工程招投标活动

   北京市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选择招投标代理机构、选聘评标专家,认真履行委托合同;要加强招投标过程管控,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组织招投标,依法开展好用户受电工程招投标活动。

   (三)加强业扩管理,提高供电企业供用电服务水平

   北京市电力公司要按照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等要求,进一步加强业扩报装管理,简化用电手续,缩短业扩报装周期,规范业扩报装程序,提高服务效率;要制定业扩报装告知措施,规范业务人员告知行为,加强与用户的沟通联系,提高服务水平。

   (四)实现主辅分离,促进关联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要求,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全面清理、规范主辅关系,切断主辅利益链条,实现人、财、物等管理彻底分离,使关联企业真正成为责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主管理的市场主体。

   (五)强化信息公开,推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阳光服务

   北京市电力公司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建设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监管机构监管的阳光报装受理信息化体系,实现用户受电工程全程服务公开化、阳光化;要加快建立有效畅通的信息公开渠道,并积极受理、反馈用户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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